2011政法干警《專業(yè)綜合》刑法學: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也稱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性質(zhì)、后果和社會政治意義,并且能夠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種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責任能力的有無是和責任年齡緊密相關的,在通常情況下,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就意味著他具有必要的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是,人的這種能力可能因為精神病而受到影響,甚至完全喪失。
我國刑法第18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與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9條規(guī)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人,他們雖然有嚴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沒有喪失辯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應負的刑事責任。但是,由于他們的生理缺陷,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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