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三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jié) 危害作戰(zhàn)利益的犯罪
一、投降罪(第423條)
(一)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戰(zhàn)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軍人參戰(zhàn)秩序和國防安全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zhàn)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即行為人當時能夠使用武器殺傷敵人而不使用武器,自行放棄抵抗。向敵人投降,主要是指向武裝沖突中的敵對一方投降。
3、主觀方面為故意,出于貪生怕死的動機。
二、戰(zhàn)時自傷罪
戰(zhàn)時自傷罪,是指戰(zhàn)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的戰(zhàn)斗義務;客觀方面表現為戰(zhàn)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軍人;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二節(jié) 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425條)
(一)概念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人員、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軍隊指揮、值班和值勤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上述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陣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擅離職守是指行為人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如哨兵位等;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如值班人員酗酒或哨兵睡覺等。行為人只需要具備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本罪。
3、犯罪的主體為指揮人員、值班人員或值勤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或者間接故意。
二、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一)概念
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軍隊指揮、值班、值勤的正常秩序。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指揮人員、值班或者值勤人員,如正在哨位上值勤的哨兵,正在指揮部隊作戰(zhàn)、訓練、施工等活動的軍人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值班或者值勤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使用暴力、威脅方法。
3、犯罪主體為軍人。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三、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一)概念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國防安全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撤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叛逃就是指背叛逃國家逃往境外。本罪的發(fā)生時間必須是在行為人履行公務期間。
3、犯罪主體為軍人。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第三節(jié) 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第2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是指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軍隊的保密制度?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軍人。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一)概念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guī),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guī),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軍事保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guī),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泄露的對象必須是軍事秘密。構成本罪,必須具有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
3、犯罪的主體為軍人。
4、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保密法規(guī),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guī),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軍人;主觀方面是過失。
第四節(jié) 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一、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一)概念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法武器裝備使用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因而發(fā)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部隊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因而發(fā)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構成,首先,必須構成違章;其次,必須發(fā)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犯罪主體為軍人。
4、主觀方面為過失。
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一)概念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或者公然奪取部隊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其行為對象是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上述對象必須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儲存?zhèn)溆玫奈淦餮b備或者軍用物資。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采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構成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不同,不需要數額較大,即只要實施上述行為,即構成本罪,這是由于所盜竊、搶奪的對象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3、犯罪主體為軍人。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五節(jié) 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居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一、虐待部屬罪
(一)概念
虐待部屬罪,是指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jié)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部屬軍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jié)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居于領導職位的軍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戰(zhàn)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戰(zhàn)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是指戰(zhàn)時在軍事行動地區(qū),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居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戰(zhàn)時在軍事行動地區(qū),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軍人;主觀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