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ji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放火行為;
二是放火行為已經(jīng)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即應承擔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認 定
1、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如行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實施殺人行為時,如果其放火的行為已經(jīng)危及到公共安全,應當認定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為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則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在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的同時,也會造成公私財物的毀壞,區(qū)分的關鍵仍然在于放火的行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為人只是為毀壞財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燒的方法,而又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應當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一)概 念
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潰蓄水或者防水堤壩,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決潰蓄水或者防水堤壩,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一)概 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的人即應承擔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認 定
1、區(qū)分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殺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則應當認定為爆炸罪。
2、區(qū)分爆炸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行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會同時造成公私財產(chǎn)的毀壞,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再對毀壞財物的行為單獨定罪,因為爆炸罪已經(jīng)包含了毀壞財物的內容。如果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不應當認定為爆炸罪。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即應承擔刑事責任;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區(qū)分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三個方面:(1)客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是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由于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沒有任何條件的限制;(2)犯罪主體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3)主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區(qū)分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三個方面:(1)客觀方面不同。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不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飲用物中,從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體不同。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3)主觀方面不同。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第、第115條第1款)
(一)概 念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手段的社會危害性相當?shù)奈kU方法;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六、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一)概 念
失火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由于過失引起火災,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七、過失決水罪
過失決水罪,是指由于過失造成水利設施被破壞,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水利設施,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八、過失爆炸罪
過失爆炸罪,是指由于過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九、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由于過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二節(jié)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一)概 念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已經(jīng)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經(jīng)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必須是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即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與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緊密相連,或者是使交通工具報廢或嚴重毀損;行為人所破壞的還必須是正在使用期間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壞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第1款)
(一)概 念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已經(jīng)或者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已經(jīng)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一)概 念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四、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一)概 念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威脅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五、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一)概 念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傳播、通訊方面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六、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一)概 念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七、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是指由于過失造成交通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造成交通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八、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由于過失造成電力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電力設備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造成電力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九、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則指由于過失造成易燃易爆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易燃易爆設備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造成易燃易爆設備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十、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由于過失造成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造成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的損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第三節(jié)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第120條)
(一)概 念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所謂“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怖為主要目的,具有較為緊密的組織機構形式,專門進行恐怖犯罪活動的集團性組織;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組織、領導的行為是直接故意,而參加的行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三)認 定
1、區(qū)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與一般有組織犯罪的界限。恐怖組織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會目的,行為人只要具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動組織中從事了具體犯罪;一般有組織犯罪沒有政治或者社會目的,而且是依據(jù)所實施的具體犯罪來定罪。
2、區(qū)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沒有特定政治或者社會目的,只是為了稱王稱霸而任意胡作非為,嚴重破壞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二、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認 定
1、區(qū)分劫持航空器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屬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壞航空器為目的,而是強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壞交通工具罪則是以破壞交通工具本身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界限。兩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還包括脅迫或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手段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只要發(fā)生在航空器的使用過程中就構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飛行過程中還是在空港停*待飛,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只能發(fā)生在航空器正在飛行的過程中。
三、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2條)
(一)概 念
劫持船只、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船只、汽車及乘客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四、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一)概 念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中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飛行中的航害器的人員實施了暴力行為。這里所說的“航空器上的人員”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駕駛人員、服務人員,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人員;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資助恐怖活動罪
資助恐怖活動罪,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四節(jié)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1、2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秘密竊取或者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公然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qū)分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盜竊罪、搶奪罪的界限。區(qū)分的關鍵在于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盜竊罪、搶奪罪的犯罪對象則是不特定的公私財物。
三、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2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qū)分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質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區(qū)分的關鍵在于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搶劫罪的犯罪對象則是不特定的公私財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第128條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是指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guī)定,私自攜帶或者隱藏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guī)定,私自攜帶或者隱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確實不知道是槍支、彈藥而攜帶或者隱藏的,不構成本罪。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一)概念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jié)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及國家對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而仍然攜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五節(jié) 過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一)概念
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不負責任,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飛行事故,后果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航空人員才能構成本罪。所謂“航空人員”包括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如航空器上的駕駛員、機械員、領航員、乘務員、空中交通管制人員、地勤維修人員、通訊人員等等;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132條)
(一)概念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后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不負責任,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安全運營事故,后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鐵路職工中與鐵路安全運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如火車司機、調度員、信號員、乘務員、搬道工、巡道工以及鐵路運營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等;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交通肇事罪(133條)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以至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shù)娜藛T,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四、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一)概念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一)概念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jīng)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其直接責任人員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jīng)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直接責任人員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六、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一)概念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從事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fā)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則是明知故犯的。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一)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因而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
4、主觀方面是過失。
八、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一)概念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卻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使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直接負責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九、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一)概念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經(jīng)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單位;
4、主觀方面是過失。